MiFIR下EEA投资公司委托交易报告及其增强版

全新的2014/65/EC号指引(“MiFID II”)和(欧盟)600/2014 号法规(“MiFIR”)为报告由EEA投资公司执行的MiFID II下金融产品交易提出了新要求。(“MiFIR交易报告”)

谁受MiFIR交易报告要求约束?
所有欧洲经济区(“EEA”)投资公司均受新规约束,须在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交易执行的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所有交易。

盈透证券(英国)有限公司(“IBUK”)将向所有符合EEA投资公司定义的盈透证券集团(“IB”)客户提供协助,使其遵守新规要求。

除了使用IB平台的综合经纪商(其所有下属客户的头寸都保有在一个或多个综合账户中)外,所有作为EEA投资公司的IB客户都可选择要求IBUK代其履行报告义务。IBUK将通过法规要求的两种不同的报告机制代客户报告,即增强版交易报告和委托交易报告。

 

增强版交易报告
根据委员会委托监管条款(欧盟)2017/590第4条的规定,若IBUK将EEA投资公司(“定单传递公司”)提交的定单之详情纳入了其自己的交易报告,则定单传递公司可免于报告此类交易。

增强版交易报告仅适用于EEA投资公司代表其客户就IBUK提供服务的金融产品提交执行指令的交易(比如,财务顾问、基金经理或介绍经纪商账户为其客户子账户提交定单)。

 

委托交易报告
委托交易报告是IBUK向EEA投资公司提供的服务,帮助后者报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交易。

这包括投资公司通过其自营账户下达的交易、根据客户给出的全权委托指令提交的交易、以及IBUK不作为服务经纪商的金融产品之交易(即,由另一家IB关联公司担任服务经纪商的金融产品交易)。当交易是由投资公司的客户直接提交时,委托交易报告不适用。

此类报告将被提交给账户“法定住所”的国家主管部门(“NCA”),其中“法定住所”在启用了委托交易报告功能的账户的法律实体识别信息下记录(如,若投资公司的法定住所是荷兰,则交易将被报告给金融市场管理局(AFM))。

客户只需与IBUK签署一份协议即可同时覆盖增强版交易报告和委托交易报告。


如何使用增强版和委托交易报告服务
EEA投资公司(非披露介绍经纪商和综合介绍经纪商除外)将被要求在账户管理中完成一份电子表格,届时投资公司可选择使用IB的增强版或委托交易报告服务。

鉴于IB可能没有非披露介绍经纪商下属客户的完整身份信息,作为非披露介绍经纪商的投资公司不会收到以上电子表格,除非他们主动联系IB的客户服务部门,请求使用IBUK的增强版交易报告或委托交易报告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IB平台上作为综合介绍经纪商的EEA投资公司无法使用增强版交易报告和委托交易报告服务。

使用IB的增强版和委托交易报告服务的EEA投资公司需签署相关法律协议并提供以下信息:

  • 法律实体识别信息(“LEI”)。没有法律实体标识的客户可通过IBUK申请一个标识;
  • 相关国家客户识别要求规定的每个经授权交易者的公民身份及更多信息;
  • 投资公司内负责做投资决策的个人或算法;
    1. 之前被选为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者的活跃个人交易者。只允许是被授权作为账户交易者的个人;
    2. 公司可能用来做投资决策的算法的识别信息。客户有义务根据法规要求确定并提供算法识别信息。

新规将如何影响IB账户管理和定单输入系统
提交交易报告所需的某些信息可能视单个定单而不同,也可能要求提交交易的人提供信息。因此,IB已升级了IB账户管理系统及定单输入系统,使交易者得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想要使用IB增强版和委托交易报告服务的账户应指定经授权的交易者,并提供做投资决策的算法的ID列表。

账户管理中列出的交易者和算法会在提交定单时于交易者工作站新增的下拉列表中显示。该区域会显示账户管理中选择的默认值。客户可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其他值。

IB交易者工作站将允许启用了增强版和委托交易报告功能的账户下经授权交易者就提交的特定定单选择公司内负责做投资决策的个人或算法。

 :常见MiFIR定义和条款列表,请见KB2980

 

本信息仅用于指导使用盈透证券清算服务的投资公司。本信息不适用于仅使用执行服务的账户。

注意:以上信息不作为全面穷尽式指南,也不是对法规的权威性解释,而是对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