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通常會將具有某些美國關聯的個人視為美國居民納稅人,而美國納稅人應填寫國稅局W-9表並向IB提供其美國納稅人識別號(如社會保障號碼)。
個人美國關聯的一個常見標誌是存在美國的居住或郵寄地址。這類情況下,個人會被認為是美國納稅人、需提交W-9表,除非其可以證明該地址屬於可允許的美國關聯解釋範圍,這包括:
(A) 您不符合美國財政部法規301.7701(b)-1(c)規定的美國稅務居住地“實際居留標準”,並且在美地址是
o 第二居所(如度假屋)。
o 我擁有的企業的地址。
o 轉遞地址,轉遞人會將收到的郵件轉遞給我/我方位於[協定國]的地址以確保郵件順利送達。
o 其它(請說明)
依賴於此“實際居留標準”的個人同時還必須指明其當前年度和過去兩年期間的在美居留天數,包括當前年度計劃在美居留的剩餘天數。
(B) 您符合美國財政部法規§ 301.7701(b)-2規定的“密切關聯豁免”情況,並且在美國的地址是
o 第二居所(如度假屋)。
o 我擁有的企業的地址。
o 轉遞地址,轉遞人會將收到的郵件轉遞給我/我方位於[協定國]的地址以確保郵件順利送達。
o 其它(請說明)
聲稱適用上述(B)類情況的個人必須指明其有密切關聯的國家並說明該等密切關聯的由來。國稅局8840稅表或您的稅務顧問可幫助您瞭解密切關聯的認定標準以及怎樣才能符合標準。
(C) 您是以學生、教師或美國機構實習生的身份在美國居留。這種情況您需要提交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簽發的F、J、M或Q類簽證副本。
(D) 您是以外交人員的身份在美國居留。這種情況您需要提交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簽發的A或G類(而非A-3或G-3)簽證副本。
(E) 您是以上述(C)或(D)類人士的配偶或未滿21周歲之未婚子女的身份在美國居留。這種情況您需要提交簽證副本。
注意:上述例子已涵蓋所有可允許的美國關聯解釋。如果您不屬於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但卻仍然認為自己是非美國納稅人,則您需要提供相關的書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