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实体的实体和FATCA分类

简介
为遵守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和其它国际信息交换协议,盈透证券(以下简称“IB”或“我们”)需从客户(“您”)处收集某些证明文件。

本文通过一系列流程图和对应注解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美国国税局(“IRS”)规则进行了概述:

1. 为确定实体应填写哪种W-8或W-9表而需要明确的税务分类;以及

2. 填写W-8表的实体所需要的FATCA分类(第I部分第5节)。

注意:本文中的流程图和注解并未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境,可能存在未在本文中呈现、但更贴近您情况的其它情境。如果阅读完本文后您仍然不确定自己的美国实体和/或FATCA分类,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本文覆盖的对象有哪些?
本文针对的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非美国实体:(i) 账户收益的受益所有人,且为 (ii) 非金融机构。本文不适用于:
 

• 个人(使用W-9或W-8BEN)
• 美国实体(使用W-9)
• 为其他人士(使用W-8IMY)担任中介机构(如名义持有人、经纪商、保管人、投资顾问)的实体
• 非美国税务豁免机构或私人基金会
• 金融机构
 

注意:美国已就FATCA的实施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名为政府间协议(IGA)的双边协议。某些情况下,对应IGA的条款可以修改本文中阐述的结果。适用IGA的实体应参考IGA并/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了解其申报要求。
 

1. 美国税务分类
您的美国所得税分类决定了账户需要填写的税表。下方流程图可帮助您确定自己的税务分类和需要填写的税表。

重要注意事项:美国会对其居民的全球性收入征收所得税。而非居民只需要就某些美国来源的投资收入(美国公司的股息等)缴纳预扣税。填写W-8系列表格表明您不能作为美国居民纳税。W-8表也可以用来请求美国所得税协定规定的预扣税税率优惠。

 

确定税务分类和对应税表的流程图(非信托实体)

 

 

确定税务分类和对应税表的流程图(信托)

 

 

 

2. FATCA分类

W8表也用来收集FATCA分类。许多国家与美国之间有”政府间协议(IGA)“,要求其当地金融机构就FATCA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IGA下的分类规则可能与美国国税局的分类规则不完全一致。还有其它机构与美国国税局达成一致,同意遵守FATCA、根据美国国税局规则确定客户的FATCA分类。我们需要收集该等信息。下方流程图适用美国国税局默认FATCA分类规则,实际上是可以通用的。 流程图附有针对常见的账户结构(FATCA分类为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的非美国公司,符合协定预扣税率资格)的W-8BEN-E范例截图。
 

注意:许多机构可能符合多种FATCA类型的条件,但您必须选择最合适的分类。本文可能并未涵盖您的特定情况。由于我们不能为您确定,并且规则较为复杂,我们建议您自行寻求独立的咨询建议。
 

确定FATCA分类的流程图

 

举例:法人团体是一种常见的实体所有权形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实体的债务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的所有者。 如上方税务分类流程图所示,此类实体需填写W-8BEN-E。假设该法人团体如下方附注5中讨论的那样没有被归类为外国金融实体(如,银行、经纪商、投资经理、对冲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则其FATCA分类将会是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 下方为该样例实体的W-8BEN-E表截图。

 样例截图—W-8BEN-E(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

 

 

 

附注

1 美国国税局针对海外成立之实体制定了确定税务分类的规则。无论实体在其成立或所在国家如何分类,该等规则都会适用。
 

通常,法人实体被视为是账户的受益所有人,应填写W-8BEN-E并选择“法人团体”,除非其另有选择(见下文)。


根据美国国税局法规,每个实体类型都会有一个默认分类。这种默认分类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进行申报、取得美国雇主身份识别号码进行更改。某些实体无法更改其分类,会始终被作为法人团体对待(如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onima、公开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完整列表请参见美国财政部法规301.7701-2(b)(8)章节。
 

美国国税局默认分类通常取决于(i) 所有者人数;以及(ii) 根据组织章程是否有任何所有者对实体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即所有者的银行担保或其它合同协议将被忽略)。下表对默认规则进行了概述:

 
所有者人数
所有者是否是有限责任?
 
 
是?
否?
 
 
1名所有者
法人团体
无视实体
 
 
2+名所有者
法人团体
合伙企业
 
 
 
 

注意:由于无视实体的实体税务分类是由其所有者决定的,对于一个美国无视实体来说,如果其所有者是非美国实体,其可能会发现流程图很有帮助。
 

使用国税局W-8IMY表格的财务透明实体(如合伙企业、简单信托或授予人信托)必须提供其所有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单信托的受益人和授予人信托的委托人)的国税局税表才能就美国税务目的为其账户作出证明。
 

某些单位投资信托(通常为有能力改变投资的)从美国纳税角度来说不被视为信托。该等投资信托与传统业务实体一样按上方所述规则(即法人团体、合伙企业或无视实体)处理。
 

最终,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信托(被视为业务实体的单位投资信托除外)从美国纳税角度将被视为非美国信托 (1) 美国以外的法院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并且 (2) 有非美国人士能够控制(或否决)信托的任何“重大决定”。
 

流程图假设将应用默认实体分类规则且实体本身不是法人团体。
 

 

2 合伙企业或简单或授予人信托可能会与美国国税局达成预扣协议,根据该预扣协议,合伙企业或简单或授予人信托同意对账户预扣美国税款。流程图假设没有预扣协议。
 

 

 

3 一般来说,美国税务协定优惠针对的是根据美国税务准则确定之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对财务透明实体(如合伙企业、简单或授予人信托,或无视实体)来说,这意味着是实体的所有者(而不是实体本身)有权享受美国税务协定优惠。该等优惠在受益所有人的W8表中申请。但在少数情况下,一个实体可能从美国纳税角度被视为财务透明,但在跟美国有所得税协定的国家却不算财务透明实体。这类实体被称为“混合型实体”。某些情况下,如果混合型实体通过适用税务协定规定的合资格居民测试,则可由混合型实体自身(而非其所有者)申请美国税务协定优惠。合资格的“混合型实体”除流程图中要求的税表外,还需提供W-8BEN-E表申请美国税务协定优惠。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了混合型实体身份之后仍然需要提交所有受益所有人的税表。混合型实体申请税务协定优惠一般不太常见。较常见的是受益所有人在其税表上申请协定优惠。
 

 

4 信托的分类规则比较复杂。流程图只应用通用规则。在对流程图所未涉及的信托进行分类时,有许多细微的差别需要考虑。例如,简单信托不能有慈善受益人。
 

 

5 FATCA角度下的外国金融机构是什么?
各种FATCA分类可以归为两个大类:外国金融机构(FFI)和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一般来说,金融机构指:


• 存款机构
• 托管机构
• 投资实体
• 发行某些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合约的保险公司。
 

外国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取得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并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其客户/所有者的相关信息。如果实体不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则其会被视为非金融外国实体,在本文中有详细探讨。
 

根据美国国税局法规和政府间协议可能会发生变化:


• 存款机构是在常规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过程中接收存款的机构。这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 托管机构是以为他人账户持有金融资产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这包括经纪商、托管银行、信托公司、清算机构等。
• 任何符合以下情形的实体均为投资实体:
(i) 50%+的总收入来自(i) 资金市场产品、外汇、可转让证券、利率、期货等交易;(ii) 投资组合管理;或(iii) 代其他人士投资、管理资金或金融资产(通常为经纪交易商和投资经理);

(ii) 50%+的总收入来自于金融资产投资、再投资或交易,并且由金融机构管理(如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集体投资工具);

(iii) 实体自称其业务为投资、再投资或交易金融资产(如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集体投资工具)。
 

个人无法成为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根据上方第(ii)条,由专业个人投资顾问(而不是某一机构的雇员)管理的机构不能被视为投资实体,因为其并不是由金融机构管理的。
 

信托、家族投资公司和基金如果是由金融机构管理(即如果有一个金融机构负责实体的日常业务或对基金有酌情裁量权),则可以算作投资实体。
 

举例:某位个人创建了一个非美国信托A,任命了一家非美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X为受托人。X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A的管理和行政。信托A可以算投资实体和外国金融机构,因为其使由一家外国金融机构管理的。
 

举例:某位个人创建了一个非美国信托A,任命了一位个人经理Y为受托人。Y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A的管理和行政。信托A不能算投资实体或外国金融机构,因为其并不是由外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个人无法成为金融机构。
 

 

6 美国国税局有一份与其就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之国家的名单。名单可参见此处: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tax-policy/treaties/Pages/FATCA-Archive.aspx.
 

 

7  金融机构的定义请参见#4。不属于金融机构的机构被视为非金融外国实体。非金融外国实体分为三类:例外、主动和被动。主动非金融外国实体为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营企业:(i) 总收入中被视为被动收入的部分低于50%,且(ii) 平均资产中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占比低于50%。任何不属于例外和主动类型的非金融外国实体都是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必须提供其实质美国所有人(如有)的相关证明,实质美国所有人通常持10%+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某些政府间协议会将实质美国所有人称为控制人。
 

8 其它可能的选择还包括非金融集团实体、例外非金融初创公司、处于清算或破产程序的例外非金融实体、上市交易的非金融外国实体或被担保非金融外国实体。参见W-8表的说明了解更多信息。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且盈透证券无法就如何填写国税局W-8表给您提供任何意见建议。文中的例子仅作说明用途,不能涵盖所有可能存在的情形。如您不确定如何填写国税局W-8表,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