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實體的實體和FATCA分類

簡介
爲遵守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和其它國際信息交換協議,盈透證券(以下簡稱“IB”或“我們”)需從客戶(“您”)處收集某些證明文件。

本文通過一系列流程圖和對應注解從以下兩個方面對美國國稅局(“IRS”)規則進行了概述:

1. 爲確定實體應填寫哪種W-8或W-9表而需要明確的稅務分類;以及

2. 填寫W-8表的實體所需要的FATCA分類(第I部分第5節)。

注意:本文中的流程圖和注解幷未覆蓋所有可能的情境,可能存在未在本文中呈現、但更貼近您情况的其它情境。如果閱讀完本文後您仍然不確定自己的美國實體和/或FATCA分類,請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本文覆蓋的對象有哪些?
本文針對的是符合以下條件的非美國實體:(i) 賬戶收益的受益所有人,且爲 (ii) 非金融機構。本文不適用于:
 

• 個人(使用W-9或W-8BEN)
• 美國實體(使用W-9)
• 爲其他人士(使用W-8IMY)擔任中介機構(如名義持有人、經紀商、保管人、投資顧問)的實體
• 非美國稅務豁免機構或私人基金會
• 金融機構
 

注意:美國已就FATCA的實施與多個國家簽署了名爲政府間協議(IGA)的雙邊協議。某些情况下,對應IGA的條款可以修改本文中闡述的結果。適用IGA的實體應參考IGA幷/或諮詢稅務專業人士瞭解其申報要求。
 

1. 美國稅務分類
您的美國所得稅分類决定了賬戶需要填寫的稅表。下方流程圖可幫助您確定自己的稅務分類和需要填寫的稅表。

重要注意事項:美國會對其居民的全球性收入徵收所得稅。而非居民只需要就某些美國來源的投資收入(美國公司的股息等)繳納預扣稅。填寫W-8系列表格表明您不能作爲美國居民納稅。W-8表也可以用來請求美國所得稅協定規定的預扣稅稅率優惠。

 

確定稅務分類和對應稅表的流程圖(非信托實體)

 

 

確定稅務分類和對應稅表的流程圖(信托)

 

 

 

2. FATCA分類

W8表也用來收集FATCA分類。許多國家與美國之間有”政府間協議(IGA)“,要求其當地金融機構就FATCA相關規定對客戶進行分類。IGA下的分類規則可能與美國國稅局的分類規則不完全一致。還有其它機構與美國國稅局達成一致,同意遵守FATCA、根據美國國稅局規則確定客戶的FATCA分類。我們需要收集該等信息。下方流程圖適用美國國稅局默認FATCA分類規則,實際上是可以通用的。 流程圖附有針對常見的賬戶結構(FATCA分類爲被動非金融外國實體(NFFE)的非美國公司,符合協定預扣稅率資格)的W-8BEN-E範例截圖。
 

注意:許多機構可能符合多種FATCA類型的條件,但您必須選擇最合適的分類。本文可能幷未涵蓋您的特定情况。由于我們不能爲您確定,幷且規則較爲複雜,我們建議您自行尋求獨立的諮詢建議。
 

確定FATCA分類的流程圖

 

舉例:法人團體是一種常見的實體所有權形式,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對實體的債務不承擔任何個人責任的所有者。 如上方稅務分類流程圖所示,此類實體需填寫W-8BEN-E。假設該法人團體如下方附注5中討論的那樣沒有被歸類爲外國金融實體(如,銀行、經紀商、投資經理、對沖基金、共同基金、保險公司),則其FATCA分類將會是被動非金融外國實體。 下方爲該樣例實體的W-8BEN-E表截圖。

 樣例截圖—W-8BEN-E(被動非金融外國實體)

 

 

 

附注

1 美國國稅局針對海外成立之實體制定了確定稅務分類的規則。無論實體在其成立或所在國家如何分類,該等規則都會適用。
 

通常,法人實體被視爲是賬戶的受益所有人,應填寫W-8BEN-E幷選擇“法人團體”,除非其另有選擇(見下文)。


根據美國國稅局法規,每個實體類型都會有一個默認分類。這種默認分類可以通過向美國國稅局進行申報、取得美國雇主身份識別號碼進行更改。某些實體無法更改其分類,會始終被作爲法人團體對待(如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onima、公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完整列表請參見美國財政部法規301.7701-2(b)(8)章節。
 

美國國稅局默認分類通常取决于(i) 所有者人數;以及(ii) 根據組織章程是否有任何所有者對實體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即所有者的銀行擔保或其它合同協議將被忽略)。下表對默認規則進行了概述:

 
所有者人數
所有者是否是有限責任?
 
 
是?
否?
 
 
1名所有者
法人團體
無視實體
 
 
2+名所有者
法人團體
合夥企業
 
 
 
 

注意:由于無視實體的實體稅務分類是由其所有者决定的,對于一個美國無視實體來說,如果其所有者是非美國實體,其可能會發現流程圖很有幫助。
 

使用國稅局W-8IMY表格的財務透明實體(如合夥企業、簡單信托或授予人信托)必須提供其所有受益所有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簡單信托的受益人和授予人信托的委托人)的國稅局稅表才能就美國稅務目的爲其賬戶作出證明。
 

某些單位投資信托(通常爲有能力改變投資的)從美國納稅角度來說不被視爲信托。該等投資信托與傳統業務實體一樣按上方所述規則(即法人團體、合夥企業或無視實體)處理。
 

最終,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信托(被視爲業務實體的單位投資信托除外)從美國納稅角度將被視爲非美國信托 (1) 美國以外的法院能够對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監管;幷且 (2) 有非美國人士能够控制(或否决)信托的任何“重大决定”。
 

流程圖假設將應用默認實體分類規則且實體本身不是法人團體。
 

 

2 合夥企業或簡單或授予人信托可能會與美國國稅局達成預扣協議,根據該預扣協議,合夥企業或簡單或授予人信托同意對賬戶預扣美國稅款。流程圖假設沒有預扣協議。
 

 

 

3 一般來說,美國稅務協定優惠針對的是根據美國稅務準則確定之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對財務透明實體(如合夥企業、簡單或授予人信托,或無視實體)來說,這意味著是實體的所有者(而不是實體本身)有權享受美國稅務協定優惠。該等優惠在受益所有人的W8表中申請。但在少數情况下,一個實體可能從美國納稅角度被視爲財務透明,但在跟美國有所得稅協定的國家却不算財務透明實體。這類實體被稱爲“混合型實體”。某些情况下,如果混合型實體通過適用稅務協定規定的合資格居民測試,則可由混合型實體自身(而非其所有者)申請美國稅務協定優惠。合資格的“混合型實體”除流程圖中要求的稅表外,還需提供W-8BEN-E表申請美國稅務協定優惠。需要注意的是,選擇了混合型實體身份之後仍然需要提交所有受益所有人的稅表。混合型實體申請稅務協定優惠一般不太常見。較常見的是受益所有人在其稅表上申請協定優惠。
 

 

4 信托的分類規則比較複雜。流程圖只應用通用規則。在對流程圖所未涉及的信托進行分類時,有許多細微的差別需要考慮。例如,簡單信托不能有慈善受益人。
 

 

5 FATCA角度下的外國金融機構是什麽?
各種FATCA分類可以歸爲兩個大類:外國金融機構(FFI)和非金融外國實體(NFFE)。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指:


• 存款機構
• 托管機構
• 投資實體
• 發行某些現金價值保險或年金合約的保險公司。
 

外國金融機構通常需要在美國國稅局注册,取得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幷向相關稅務機關報告其客戶/所有者的相關信息。如果實體不符合金融機構的定義,則其會被視爲非金融外國實體,在本文中有詳細探討。
 

根據美國國稅局法規和政府間協議可能會發生變化:


• 存款機構是在常規銀行業務或其它業務過程中接收存款的機構。這包括銀行和信用合作社。
• 托管機構是以爲他人賬戶持有金融資産爲主要業務的機構。這包括經紀商、托管銀行、信托公司、清算機構等。
• 任何符合以下情形的實體均爲投資實體:
(i) 50%+的總收入來自(i) 資金市場産品、外匯、可轉讓證券、利率、期貨等交易;(ii) 投資組合管理;或(iii) 代其他人士投資、管理資金或金融資産(通常爲經紀交易商和投資經理);

(ii) 50%+的總收入來自于金融資産投資、再投資或交易,幷且由金融機構管理(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和集體投資工具);

(iii) 實體自稱其業務爲投資、再投資或交易金融資産(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和集體投資工具)。
 

個人無法成爲外國金融機構。因此,根據上方第(ii)條,由專業個人投資顧問(而不是某一機構的雇員)管理的機構不能被視爲投資實體,因爲其幷不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
 

信托、家族投資公司和基金如果是由金融機構管理(即如果有一個金融機構負責實體的日常業務或對基金有酌情裁量權),則可以算作投資實體。
 

舉例:某位個人創建了一個非美國信托A,任命了一家非美國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X爲受托人。X作爲受托人,負責信托A的管理和行政。信托A可以算投資實體和外國金融機構,因爲其使由一家外國金融機構管理的。
 

舉例:某位個人創建了一個非美國信托A,任命了一位個人經理Y爲受托人。Y作爲受托人,負責信托A的管理和行政。信托A不能算投資實體或外國金融機構,因爲其幷不是由外國金融機構管理的。個人無法成爲金融機構。
 

 

6 美國國稅局有一份與其就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之國家的名單。名單可參見此處: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tax-policy/treaties/Pages/FATCA-Archive.aspx.
 

 

7  金融機構的定義請參見#4。不屬￿金融機構的機構被視爲非金融外國實體。非金融外國實體分爲三類:例外、主動和被動。主動非金融外國實體爲滿足以下條件的經營企業:(i) 總收入中被視爲被動收入的部分低于50%,且(ii) 平均資産中爲産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産占比低于50%。任何不屬￿例外和主動類型的非金融外國實體都是被動非金融外國實體,必須提供其實質美國所有人(如有)的相關證明,實質美國所有人通常持10%+的直接或間接所有權。某些政府間協議會將實質美國所有人稱爲控制人。
 

8 其它可能的選擇還包括非金融集團實體、例外非金融初創公司、處于清算或破産程序的例外非金融實體、上市交易的非金融外國實體或被擔保非金融外國實體。參見W-8表的說明瞭解更多信息。
 

 

免責聲明

本文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且盈透證券無法就如何填寫國稅局W-8表給您提供任何意見建議。文中的例子僅作說明用途,不能涵蓋所有可能存在的情形。如您不確定如何填寫國稅局W-8表,請諮詢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