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R”:交易報告庫報告義務和盈透證券的委託報告服務

 

1. 背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G20于2009年承諾推行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降低對手方風險。該等承諾大多數通過《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法規》(“EMIR”)在歐盟得以落實。EMIR是歐盟制定的監管法規,于2012年8月16日生效。
 
2. 根據EMIR可報告的金融産品和資産類別:以下資産類別的場外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信貸、利息、股票、商品和外匯衍生品。交易所交易的權證不需要報告。
 
3. 誰需要進行EMIR報告:正常情况下,所有在歐盟成立的交易對手方均需進行報告,不包括自然人。報告義務適用于:
* 金融交易對手方(“FC”)
* 高于清算門檻的非金融交易對手方(“NFC+”)
* 低于清算門檻的非金融交易對手方(“NFC-”)
* 某些極少數情况下歐盟以外的第三國實體(“TCE”)
 
基本上,任何在歐盟成立的且參與衍生品合約交易的實體都需要進行報告。
 
4. 金融交易對手方(“FC”):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信貸機構、保險公司、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和養老金計劃以及由另類投資基金經理(AIFM)管理的另類投資基金。另類投資基金(AIF)只有在其基金經理系根據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AIFMD)獲得授權的情况下才會成爲金融交易對手方,因此,位于歐盟以外的基金可能會需要遵守EMIR報告要求。
 
5. 非金融交易對手方(“NFC”):非金融交易對手方是除FC和中央對手方(CCP)(如清算所)以外的在歐盟成立的企業。NFC承擔的義務比FC少。但是,如果突破了“清算門檻”,NFC就會成爲高于清算門檻的非金融交易對手方(“NFC+”),這時,其承擔的義務就與FC的幾乎一樣了(包括抵押品和估值報告)。低于清算門檻的非金融交易對手方稱爲NFC-。事實上,除自然個人(即單個個人或操作一個聯名賬戶的多名個人
)均被定義爲NFC-,需要承擔報告義務。
 
盈透證券的委托報告服務可助您履行報告義務
 
6. 盈透證券提供哪些服務幫助客戶履行報告義務(即盈透證券會提供委托交易報告服務和幫助簽發LEI嗎):如上文所述,FC和NFC都必須向授權交易報告庫(TR)上報其交易(場外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詳細信息。該等義務可直接通過交易報告庫解除,也可以通過將報告操作委托給對手方或第三方(代爲提交報告)來達成。
 
對于由其提供執行和清算服務的客戶,盈透證券幫助簽發LEI幷提供委托報告服務,該等服務須征得客戶同意,幷且只在運營、法律和監管允許的範圍內提供。
 
如果您需要進行EMIR報告,很快您便可以登錄IB賬戶管理系統申請LEI幷將報告委托給盈透證券。
 
我們還會納入估值報告,但只有在法律和監管允許的範圍內,且在對手方被要求上報的情况下(即對手方是FC或NFC+的情况下)才會進行。
 
但是,盈透證券會使用自己的交易估值進行報告。
 
7. EMIR報告可以委托嗎:EMIR允許交易的任意一方將報告委托給第三方。交易的任意一方或CCP將報告委托給了第三方後,仍對遵守報告義務負有最終責任。同樣,交易的任意一方或CCP必須確保接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正確地進行報告。經紀商和交易商如果僅僅只是以代理的身份行事則沒有報告義務。如果一筆大宗買賣導致出現多筆交易,則每筆交易都需上報。
 
基金與子基金 - EMIR規定的義務是針對交易對手方而言的,而交易對手方可能是基金或子基金。作爲交易主角的基金或子基金須提供有關其分類(FC、NFC+或NFC-)的詳細信息,還須提供委托報告和法律實體識別號碼(“LEI”)申請相關 的授權。
 
8. EMIR第1(4)和1(5)條的豁免規定:EMIR第1(4)和1(5)條提到,某些實體根據其分類可免除EMIR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義務。具體來說,第1(4)條的豁免實體可免除EMIR規定的所有義務,而第1(5)條的豁免實體可免除報告義務以外的所有義務,也就是仍須履行報告義務。
 
9. 符合EMIR第1(4)條和1(5)條要求的實體:第1(4)條最初只適用于歐盟國家的中央銀行、涉及公共債務管理的歐盟公共機構和國際清算銀行。後來,
第1(4)條豁免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展,納入了美國和日本的的中央銀行和債務管理辦公室。歐盟委員會表示,未來會有更多外國中央銀行和債務管理辦公室被納入豁免範疇,前提是委員會確信該等行政轄區內有同等力度的監管。第1(5)條對以下類別的實體予以豁免:
- 多邊開發銀行;
- 由中央政府所有且提供擔保的非商業公營實體;以及
- 歐洲金融穩定基金和歐洲穩定機制。
 
10. 場外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從第一層法規、執行技術標準和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的監管技術標準來看,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和場外交易合約的報告幷沒有什麽不同。
 
合約會采用獨一無二的産品識別碼進行識別。此外,交易還需要有獨一無二的交易識別碼。如果沒有一個全球公認的産品識別碼系統,則建議考慮用國際證券識別碼(ISIN)、另類産品識別碼(AII)或金融産品分類編碼(CFI)作爲替代。
 
11. 盈透證券使用的交易報告庫:盈透證券(英國)有限公司將使用CME ETR(從屬￿CME集團)的服務。
 
12. LEI的簽發
 
所有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歐盟交易對手方均必須持有LEI才能履行報告義務。LEI將用于報告交易對手方數據。
 
LEI是與法人或法律結構挂鈎的唯一識別號碼或代碼,可供準確識別金融交易的各方。
 
“EMIR”:有關報告義務的更多信息
 
13. 用于確定一個NFC是NFC+還是NFC-的門檻值:超出下方任意一項清算門檻均意味著將被歸類爲NFC+。持倉必須按30天滾動平均值計算(名義價值):
• 場外信用衍生品合約爲10億歐元總名義價值;
• 場外股票衍生品合約爲10億歐元總名義價值;
• 場外利率衍生品合約爲30億歐元總名義價值;
• 場外外匯衍生品合約爲30億歐元總名義價值;
• 場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合約和上方未提及的其它場外衍生品合約爲30億歐元總名義價值。
 
在計算是否突破清算門檻時,NFC必須將其集團內所有非金融實體的交易加總在一起(需確定該等實體是在歐盟以內還是在歐盟以外),但要减去爲了對沖或財務目的進行的交易。這裏的“對沖交易”是指客觀可衡量爲降低與NFC或其所屬集團的商業活動或融資活動直接相關之風險的交易。
 
14. 風險敞口報告:FC和NFC必須上報以下信息:
 
* 各合約的按市值計價或按模型計價價值
* 提供的所有抵押品的詳細信息,按交易或者按投資組合(即按一系列合約産生的淨持倉計算抵押品,而不是按單筆交易提供的抵押品)報告
 
15. 向交易報告庫進行報告的時間安排:開始報告的日期爲2014年2月12日:
 
* 2月12日或之後達成的新合約,按T+1報告;
* 由2012年8月16日或之後達成之合約産生的、且到2014年2月12日仍未平倉的倉位必須在2014年2月12日之前上報至交易報告庫;
* 由8月16日之前達成之合約産生的、且到2014年2月12日仍未平倉的合約必須在2014年5月13日之前上報至交易報告庫;
* 估值和抵押品必須在2014年8月12日之前上報至交易報告庫;
* 2012年8月16日之前、當天或之後達成的合約,如果到2014年2月12日已平倉,則必須在2017年2月12日之前上報至交易報告庫。
 
16. 需要上報的信息以及上報時間:必須上報每筆交易的交易對手方(交易對手方數據)和合約(通用數據)。
 
交易對手方數據有26項,通用數據有59項。ESMA監管技術標準附件的表1和2詳細列出了該等需要上報至交易報告庫的項目。
 
在以下情形下,交易對手方和CCP必須進行上報:
 
* 達成合約時
* 修改合約時
* 終止合約時
 
上報時間必須不晚于合約達成、修改或終止後一個工作日。
 
17. 什麽産品需要上報以及誰負責上報:場外交易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都需要上報。交易的對手方無論其分類如何,都有報告義務。請注意:
 
* 只有FC和NFC+需要進行估值和抵押品報告
* 每筆交易交易雙方都需要上報。
 
本信息僅用于指導使用盈透證券清算服務的客戶
 
注:以上信息不作爲全面窮盡式指南,也不是對法規的權威性解釋,而是對ESMA的EMIR法規和對應交易報告庫報告義務相關信息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