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R”:交易报告库报告义务和盈透证券的委托报告服务

 

1. 背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G20于2009年承诺推行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对手方风险。该等承诺大多数通过《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法规》(“EMIR”)在欧盟得以落实。EMIR是欧盟制定的监管法规,于2012年8月16日生效。
 
2. 根据EMIR可报告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类别:以下资产类别的场外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信贷、利息、股票、商品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所交易的权证不需要报告。
 
3. 谁需要进行EMIR报告:正常情况下,所有在欧盟成立的交易对手方均需进行报告,不包括自然人。报告义务适用于:
* 金融交易对手方(“FC”)
* 高于清算门槛的非金融交易对手方(“NFC+”)
* 低于清算门槛的非金融交易对手方(“NFC-”)
* 某些极少数情况下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实体(“TCE”)
 
基本上,任何在欧盟成立的且参与衍生品合约交易的实体都需要进行报告。
 
4. 金融交易对手方(“FC”):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养老金计划以及由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AIF)只有在其基金经理系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会成为金融交易对手方,因此,位于欧盟以外的基金可能会需要遵守EMIR报告要求。
 
5. 非金融交易对手方(“NFC”):非金融交易对手方是除FC和中央对手方(CCP)(如清算所)以外的在欧盟成立的企业。NFC承担的义务比FC少。但是,如果突破了“清算门槛”,NFC就会成为高于清算门槛的非金融交易对手方(“NFC+”),这时,其承担的义务就与FC的几乎一样了(包括抵押品和估值报告)。低于清算门槛的非金融交易对手方称为NFC-。事实上,除自然个人(即单个个人或操作一个联名账户的多名个人
)均被定义为NFC-,需要承担报告义务。
 
盈透证券的委托报告服务可助您履行报告义务
 
6. 盈透证券提供哪些服务帮助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即盈透证券会提供委托交易报告服务和帮助签发LEI吗):如上文所述,FC和NFC都必须向授权交易报告库(TR)上报其交易(场外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详细信息。该等义务可直接通过交易报告库解除,也可以通过将报告操作委托给对手方或第三方(代为提交报告)来达成。
 
对于由其提供执行和清算服务的客户,盈透证券帮助签发LEI并提供委托报告服务,该等服务须征得客户同意,并且只在运营、法律和监管允许的范围内提供。
 
如果您需要进行EMIR报告,很快您便可以登录IB账户管理系统申请LEI并将报告委托给盈透证券。
 
我们还会纳入估值报告,但只有在法律和监管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手方被要求上报的情况下(即对手方是FC或NFC+的情况下)才会进行。
 
但是,盈透证券会使用自己的交易估值进行报告。
 
7. EMIR报告可以委托吗:EMIR允许交易的任意一方将报告委托给第三方。交易的任意一方或CCP将报告委托给了第三方后,仍对遵守报告义务负有最终责任。同样,交易的任意一方或CCP必须确保接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正确地进行报告。经纪商和交易商如果仅仅只是以代理的身份行事则没有报告义务。如果一笔大宗买卖导致出现多笔交易,则每笔交易都需上报。
 
基金与子基金 - EMIR规定的义务是针对交易对手方而言的,而交易对手方可能是基金或子基金。作为交易主角的基金或子基金须提供有关其分类(FC、NFC+或NFC-)的详细信息,还须提供委托报告和法律实体识别号码(“LEI”)申请相关 的授权。
 
8. EMIR第1(4)和1(5)条的豁免规定:EMIR第1(4)和1(5)条提到,某些实体根据其分类可免除EMIR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具体来说,第1(4)条的豁免实体可免除EMIR规定的所有义务,而第1(5)条的豁免实体可免除报告义务以外的所有义务,也就是仍须履行报告义务。
 
9. 符合EMIR第1(4)条和1(5)条要求的实体:第1(4)条最初只适用于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涉及公共债务管理的欧盟公共机构和国际清算银行。后来,
第1(4)条豁免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展,纳入了美国和日本的的中央银行和债务管理办公室。欧盟委员会表示,未来会有更多外国中央银行和债务管理办公室被纳入豁免范畴,前提是委员会确信该等行政辖区内有同等力度的监管。第1(5)条对以下类别的实体予以豁免:
- 多边开发银行;
- 由中央政府所有且提供担保的非商业公营实体;以及
- 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和欧洲稳定机制。
 
10. 场外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从第一层法规、执行技术标准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监管技术标准来看,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和场外交易合约的报告并没有什么不同。
 
合约会采用独一无二的产品识别码进行识别。此外,交易还需要有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码。如果没有一个全球公认的产品识别码系统,则建议考虑用国际证券识别码(ISIN)、另类产品识别码(AII)或金融产品分类编码(CFI)作为替代。
 
11. 盈透证券使用的交易报告库:盈透证券(英国)有限公司将使用CME ETR(从属于CME集团)的服务。
 
12. LEI的签发
 
所有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欧盟交易对手方均必须持有LEI才能履行报告义务。LEI将用于报告交易对手方数据。
 
LEI是与法人或法律结构挂钩的唯一识别号码或代码,可供准确识别金融交易的各方。
 
“EMIR”:有关报告义务的更多信息
 
13. 用于确定一个NFC是NFC+还是NFC-的门槛值:超出下方任意一项清算门槛均意味着将被归类为NFC+。持仓必须按30天滚动平均值计算(名义价值):
• 场外信用衍生品合约为10亿欧元总名义价值;
• 场外股票衍生品合约为10亿欧元总名义价值;
• 场外利率衍生品合约为30亿欧元总名义价值;
• 场外外汇衍生品合约为30亿欧元总名义价值;
• 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合约和上方未提及的其它场外衍生品合约为30亿欧元总名义价值。
 
在计算是否突破清算门槛时,NFC必须将其集团内所有非金融实体的交易加总在一起(需确定该等实体是在欧盟以内还是在欧盟以外),但要减去为了对冲或财务目的进行的交易。这里的“对冲交易”是指客观可衡量为降低与NFC或其所属集团的商业活动或融资活动直接相关之风险的交易。
 
14. 风险敞口报告:FC和NFC必须上报以下信息:
 
* 各合约的按市值计价或按模型计价价值
* 提供的所有抵押品的详细信息,按交易或者按投资组合(即按一系列合约产生的净持仓计算抵押品,而不是按单笔交易提供的抵押品)报告
 
15. 向交易报告库进行报告的时间安排:开始报告的日期为2014年2月12日:
 
* 2月12日或之后达成的新合约,按T+1报告;
* 由2012年8月16日或之后达成之合约产生的、且到2014年2月12日仍未平仓的仓位必须在2014年2月12日之前上报至交易报告库;
* 由8月16日之前达成之合约产生的、且到2014年2月12日仍未平仓的合约必须在2014年5月13日之前上报至交易报告库;
* 估值和抵押品必须在2014年8月12日之前上报至交易报告库;
* 2012年8月16日之前、当天或之后达成的合约,如果到2014年2月12日已平仓,则必须在2017年2月12日之前上报至交易报告库。
 
16. 需要上报的信息以及上报时间:必须上报每笔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数据)和合约(通用数据)。
 
交易对手方数据有26项,通用数据有59项。ESMA监管技术标准附件的表1和2详细列出了该等需要上报至交易报告库的项目。
 
在以下情形下,交易对手方和CCP必须进行上报:
 
* 达成合约时
* 修改合约时
* 终止合约时
 
上报时间必须不晚于合约达成、修改或终止后一个工作日。
 
17. 什么产品需要上报以及谁负责上报:场外交易衍生品和交易所交易衍生品都需要上报。交易的对手方无论其分类如何,都有报告义务。请注意:
 
* 只有FC和NFC+需要进行估值和抵押品报告
* 每笔交易交易双方都需要上报。
 
本信息仅用于指导使用盈透证券清算服务的客户
 
注:以上信息不作为全面穷尽式指南,也不是对法规的权威性解释,而是对ESMA的EMIR法规和对应交易报告库报告义务相关信息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