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纳税人身份 - 有美国地址的非美国人士

美国国税局通常会将具有某些美国关联的个人视为美国居民纳税人,而美国纳税人应填写国税局W-9表并向IB提供其美国纳税人识别号(如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美国关联的一个常见标志是存在美国的居住或邮寄地址。这类情况下,个人会被认为是美国纳税人、需提交W-9表,除非其可以证明该地址属于可允许的美国关联解释范围,这包括:

(A)   您不符合美国财政部法规301.7701(b)-1(c)规定的美国税务居住地“实际居留标准”,并且在美地址是 

o    第二居所(如度假屋)。
o    我拥有的企业的地址。
o    转递地址,转递人会将收到的邮件转递给我/我方位于[协定国]的地址以确保邮件顺利送达。
o    其它(请说明)
 
依赖于此“实际居留标准”的个人同时还必须指明其当前年度和过去两年期间的在美居留天数,包括当前年度计划在美居留的剩余天数。  


(B) 您符合美国财政部法规§ 301.7701(b)-2规定的“密切关联豁免”情况,并且在美国的地址是
 
o    第二居所(如度假屋)。
o    我拥有的企业的地址。
o    转递地址,转递人会将收到的邮件转递给我/我方位于[协定国]的地址以确保邮件顺利送达。
o    其它(请说明)
 
声称适用上述(B)类情况的个人必须指明其有密切关联的国家并说明该等密切关联的由来。国税局8840税表或您的税务顾问可帮助您了解密切关联的认定标准以及怎样才能符合标准。


(C) 您是以学生、教师或美国机构实习生的身份在美国居留。这种情况您需要提交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签发的F、J、M或Q类签证副本。


(D) 您是以外交人员的身份在美国居留。这种情况您需要提交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签发的A或G类(而非A-3或G-3)签证副本。

(E) 您是以上述(C)或(D)类人士的配偶或未满21周岁之未婚子女的身份在美国居留。这种情况您需要提交签证副本。

注意:上述例子已涵盖所有可允许的美国关联解释。如果您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但却仍然认为自己是非美国纳税人,则您需要提供相关的书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