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8年1月3日起,全新的2014/65/EC号指引(“MiFID II”)和(欧盟)600/2014 号法规(“MiFIR”)将生效,届时将为2007年通过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iFID I”)创建的交易报告(“MiFIR交易报告”)框架带来重大变革。
盈透证券推出了一套全新的交易报告体系,以帮助在新法规下有直接报告义务的客户遵守新的MiFIR要求。
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范围
MiFIR交易报告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和英国的投资公司,也适用于使用盈透证券集团内的经纪商执行委托单的投资公司。如您是投资公司的客户且使用的是IB平台,则您将被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申报交易报告。
投资公司有义务在交易执行的次日收市前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NCA”)报告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的交易之完整及准确细节。
MiFIR拓展了需报告的金融产品范围,覆盖了在EEA/英国监管的交易所、多边交易设施(“MTFs”)及有组织交易设施(“OTFs”)内交易的产品。除了在EEA/英国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外,MiFIR还覆盖场外(“OTC”)交易及在非EEA/英国交易场所执行的EEA/英国上市金融产品交易,如在伦敦证交所(LSE)上市、但在纽交所(NYSE)交易的股票。(详见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
面向EEA投资公司的MiFIR交易报告解决方案:增强版委托交易报告
确认自身为有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投资公司的IB客户可选择将其报告义务委托给相关IB经纪商。
IB经纪商将根据“增强版报告”义务报告某些由此类投资公司执行的交易。对于此类交易,IB经纪商会在其自身的报告中增加有关投资公司的详细信息,以满足投资公司的报告义务。其它交易将仅以委托的形式代表投资公司报告,即在IB经纪商自身报告外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呈现。客户只需与IB经纪商签署一份协议即可覆盖这两种报告形式。
需报告的信息
需报告的项目已从MiFID I体系下的23项增长至MIFIR下的65项。新增的信息要求包括:
当账户持有人为自己交易或被授权的交易者是为其自己的机构交易时,不要求提供本信息。
新信息要求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盈透证券的客户,其影响取决于客户是EEA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还取决于被交易的金融产品是由其IB经纪商还是其它盈透证券集团的关联公司接收和/或传递。
对无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IB客户的影响
为履行IBUK自身的报告义务,IB经纪商须识别并报告每笔由其执行的直接客户。该报告必须包含法规规定的新的客户识别信息。
因此,每个IB经纪商都需从以下客户处收集识别信息并报告:
有关不直接受MiFIR管辖的账户持有人需要提供哪些信息,详情请见知识库文章 KB2976。
注:常见MiFIR定义和条款列表,请见 KB2980
本信息仅用于指导使用盈透证券清算服务的客户。本信息不适用于仅使用执行服务的账户。
注:以上信息不作为全面穷尽式指南,也不是对法规的权威性解释,而是对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