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IR交易報告概況

背景
2018年1月3日起,全新的2014/65/EC號指引(“MiFID II”)和(歐盟)600/2014 號法規(“MiFIR”)將生效,届時將爲2007年通過金融工具市場指引(“MiFID I”)創建的交易報告(“MiFIR交易報告”)框架帶來重大變革。

盈透證券推出了一套全新的交易報告體系,以幫助在新法規下有直接報告義務的客戶遵守新的MiFIR要求。

 

MiFIR交易報告義務的範圍

MiFIR交易報告適用于歐洲經濟區(“EEA”)和英國的投資公司,也適用于使用盈透證券集團內的經紀商執行委托單的投資公司。如您是投資公司的客戶且使用的是IB平臺,則您將被要求提供額外的信息以便申報交易報告。

投資公司有義務在交易執行的次日收市前向相關國家主管機構(“NCA”)報告MiFIR覆蓋的金融産品的交易之完整及準確細節。

MiFIR拓展了需報告的金融産品範圍,覆蓋了在EEA/英國監管的交易所、多邊交易設施(“MTFs”)及有組織交易設施(“OTFs”)內交易的産品。除了在EEA/英國交易所執行的交易外,MiFIR還覆蓋場外(“OTC”)交易及在非EEA/英國交易場所執行的EEA/英國上市金融産品交易,如在倫敦證交所(LSE)上市、但在紐交所(NYSE)交易的股票。(詳見MiFIR覆蓋的金融産品)。


面向EEA投資公司的MiFIR交易報告解决方案:增强版委托交易報告
確認自身爲有MiFIR交易報告義務的投資公司的IB客戶可選擇將其報告義務委托給相關IB經紀商。

IB經紀商將根據“增强版報告”義務報告某些由此類投資公司執行的交易。對于此類交易,IB經紀商會在其自身的報告中增加有關投資公司的詳細信息,以滿足投資公司的報告義務。其它交易將僅以委托的形式代表投資公司報告,即在IB經紀商自身報告外以獨立報告的形式呈現。客戶只需與IB經紀商簽署一份協議即可覆蓋這兩種報告形式。
 

需報告的信息
需報告的項目已從MiFID I體系下的23項增長至MIFIR下的65項。新增的信息要求包括:

  • 每筆交易買賣雙方的詳細信息。具體地,法規要求法律實體提供法律實體標識(“LEI”)、自然人提供國民身份識別信息(基于國籍)。
  • 當由第三方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需明確買賣雙方的决策者:
    • 對于個人或聯名賬戶,指賬戶持有人以外的個人或第三方實體。
    • 對于機構賬戶,指賬戶授權交易者(如爲客戶子賬戶交易的財務顧問)以外的第三方。

當賬戶持有人爲自己交易或被授權的交易者是爲其自己的機構交易時,不要求提供本信息。

  • 有報告義務的公司負責做投資决策或負責執行交易的個人或算法。使用我們的報告服務的EEA投資公司須提供該信息。
  • 對于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表明此類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根據MiFID II第57條是否能以客觀可衡量的方式降低風險;當賬戶持有人爲非金融實體時,本規則僅適用于機構賬戶。

新信息要求會以不同的方式影響盈透證券的客戶,其影響取决于客戶是EEA投資公司,還是投資公司以外的機構或個人,還取决于被交易的金融産品是由其IB經紀商還是其它盈透證券集團的關聯公司接收和/或傳遞。
 

對無MiFIR交易報告義務的IB客戶的影響
爲履行IBUK自身的報告義務,IB經紀商須識別幷報告每筆由其執行的直接客戶。該報告必須包含法規規定的新的客戶識別信息。

因此,每個IB經紀商都需從以下客戶處收集識別信息幷報告:

  • 持有由IB經紀商接收和/或傳遞之金融産品的賬戶的IB經紀商直接客戶;
  • 使用盈透證券報告服務的EEA投資公司客戶;
  • 使用盈透證券平臺及報告服務的EEA投資公司的子賬戶客戶。

有關不直接受MiFIR管轄的賬戶持有人需要提供哪些信息,詳情請見知識庫文章 KB2976

 

:常見MiFIR定義和條款列表,請見 KB2980

 

本信息僅用于指導使用盈透證券清算服務的客戶。本信息不適用于僅使用執行服務的賬戶。

注:以上信息不作爲全面窮盡式指南,也不是對法規的權威性解釋,而是對MiFIR交易報告義務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