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美國經紀商交易的外國股票的保證金處理方式

作為一家在美國證監會(SEC)註冊、協助客戶完成證券交易的交易經紀商,IB LLC須遵守各類與授信和保證金貸款有關的法規。對於外國權益證券(即非美國發行人發行的證券),Reg.T規則允許美國經紀商向符合要求的證券提供保證金貸款,這些證券應在聯邦儲備委員會定期發佈的“外國保證金股票”列表上,或根據美國證監會法規15c3-1或“無異議函(no-action letter)”被視為擁有“現成市場(ready market)”。

2012年11月以前,“現成市場”包含“富時環球指數(FTSE World Index)”中由外國發行人發行的權益證券。. 該定義基於美國證監會1993年的一封無異議函,且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儘管這些證券在美國沒有現成的流通市場,但其可以方便地在外國市場上賣出。 2012年11月,美國證監會發佈了一封後續的無異議函(www.sec.gov/divisions/marketreg/mr-noaction/2012/finra-112812.pdf),該文件拓展了被認為有“現成市場”的外國權益證券的範圍,即納入了在富時環球指數中、但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證券:

 

1. 在富時環球指數承認的國家的外國交易所上市,且該證券至少在該交易所交易了90天以上;

2. 外國交易所的每日買價、買價和最後價通過電子報價系統持續向美國經紀商提供;

3. 在其上市交易所前20個工作日的日交易量中位數達到10萬股或50萬美元以上(不包括執行計算的經紀商買入的股票);

4. 過去10個交易日股票單日的流通總市值超過5億美元。

注: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的證券之後不再滿足條件,則經紀商有5個工作日的時間窗口,之後該證券將不再被視為用“現成市場”,進而不再支持保證金貸款。

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外國證券不可使用保證金貸款,因此,不具備貸款價值。請注意,前述無異議函中提及的外國權益證券不包括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