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IR定義和條款

歐洲經濟區(EEA) - 截至2017年10月,EEA由以下國家組成: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共和國、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投資公司 - MiFID II第4 (1) (1)條將投資公司定義為以向第三方提供一項或多項投資服務為常規職能或業務的法人,及/或以專業的方式開展一項或多項投資活動的法人。該框架涉及的投資服務和活動在MiFID II附錄I的A部分列出。
 

執行的交易 -就MiFIR交易報告而言,“交易”指完成買賣MiFIR覆蓋的金融產品。當一筆交易是由於投資公司完成以下活動而產生時,該筆交易視為被執行:

  1. 接收或傳遞與一種或多種金融產品有關的定單(委員會委託監管條款(歐盟)2017/590號第4條規定的特例除外);
  2. 代表客戶執行定單;
  3. 用自有賬戶交易;
  4. 根據客戶給出的投資指令做投資決策;
  5. 向賬戶中轉入或從賬戶中轉出金融產品。

[參考:委員會委託監管條款(歐盟)2017/590號第2條和第3條]

 

MiFIR覆蓋的金融產品 - (歐盟)法規第600/2014號第26 (2)條(MiFIR)規定了與以下金融產品交易有關的交易報告義務,不論此類交易是否在交易場所進行:

  1. 在交易場所交易、獲准在交易場所交易或已提交申請、希望獲准在交易場所交易的金融產品;
  2. 底層證券是在交易場所交易的金融產品的金融產品;以及
  3. 底層證券是由在交易場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構成的指數或籃子的金融產品。

該法規覆蓋的金融產品在MiFID II的C部分作了法律上的列舉:
(1) 可轉讓證券;
(2) 貨幣市場產品;
(3) 集合投資活動的單位;
(4) 與證券、貨幣、利率或回報率、排放配額或其它衍生產品、金融指數或金融指標有關的,且可用實物或現金結算的期權、期貨、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及任意其它衍生品合約;
(5) 與大宗商品有關的,且必須以現金結算或在未發生違約或其它終止事件的情況下可由交易的一方選擇以現金結算的期權、期貨、互換、遠期及任意其它衍生品合約;
(6) 與大宗商品有關、且可用實物結算的期權、期貨、互換及任意其它衍生品合約,前提是此類合約在受監管的市場、多邊交易設施(MTF)或有組織交易設施(OTF )上交易,但在OTF上交易且必須以實物結算的批發能源產品除外;
(7) 可用實物結算但未在本段第6點中提及的與大宗商品有關的期權、期貨、互換、遠期及任意其它衍生品合約,此類合約不用於商業用途,而具有其它衍生金融產品的特點;
(8) 用於轉移信用風險的衍生品;
(9) 金融差價合約;
(10) 與氣候變量、運費率、通貨膨脹率或其它官方經濟指標有關的,且必須以現金結算或在未發生違約或其它終止事件的情況下可由交易的一方選擇以現金結算的期權、期貨、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及任意其它衍生品合約,以及與資產、權利、義務、指數及本部分未提及的指標有關、且在某些方面(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在受監管的市場、OTF或MTF上交易)具有其它衍生金融產品的特徵的任意其它衍生品合約;
(11) 由2003/87/EC號法令(排放交易機制)承認的任意單位構成的排放配額。
 

IBUK提供服務的金融產品 -客戶和IBUK間的協議覆蓋的產品,目前包括某些股票、指數期權、期貨和期貨期權以及諸如差價合約(“CFD”)、外匯及/或外匯差價合約和貴金屬的場外(“OTC”)產品。

 
非由IBUK提供服務的金融產品 -客戶和IBUK間的協議不覆蓋的產品,因為此類產品由“執行和清算協議通知” [協議鏈接]、 “盈透證券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或其它協議覆蓋。

 

國民身份識別信息 -在MiFIR下,自然人必鬚根據特定國民識別信息的優先級要求報告該識別信息,其中優先級取決於MiFIR認可的國籍。身份識別信息可為護照、身份證、稅務代碼、個人代碼或全名和生日的串聯(“串聯”)。 IBUK只要求客戶提供IBUK尚未獲得的國民身份識別信息。
 

法律實體標識(“LEI”) =一個基於ISO 17442的由20字符構成的獨特識別信息,用於在全球範圍內識別參與金融交易的法律實體。

 

能以客觀可衡量的方式降低風險的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 -在報告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時,IBUK須說明該交易根據2014/65/EU號指引第57條(第57條)是否能以客觀可衡量的方式降低風險。
僅當此類交易是來自非金融實體持有的賬戶,且根據第57條,此類實體通過該賬戶交易大宗商品衍生品的目的是客觀降低與其業務活動直接有關的風險時,IBUK才會允許此類交易。 (如生產小麥的公司交易此類衍生品以對沖業務活動的風險)。

在賬戶管理的交易權限部分作出以上聲明的賬戶持有人同意,該賬戶執行的所有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目的都是第57條規定的降低風險,且IBUK會相應地報告相關交易。


在有報告義務的公司負責做投資決策的個人或算法 -在MiFIR下,投資公司有義務在交易報告中列明公司內負責就買/賣金融產品做投資決策的主要負責人或算法。只有單個個人或算法可被認定為是某筆交易的負責人,而投資公司必鬚根據委員會委託監管條款(歐盟)2017/590號第8條的規定報告此類個人或算法。

考慮到此類報告要求,IBUK已在賬戶管理和IB交易者工作站中推出了新的板塊和新功能,幫助通過IBUK報告交易的投資公司按新法規的要求報告相關個人和算法。


在有報告義務的公司負責執行交易的個人 -委員會委託監管條款(歐盟)2017/590號第9條要求投資公司報告決定接入哪個交易場所[…]、向哪家公司傳遞定單或與定單執行有關的任意其它條件的個人或算法。對於大多數交易報告,本要求僅適用於IBUK,但由於IBUK通常是執行交易的實體,當一家通過委託交易報告計劃委託IBUK報告交易的投資公司提交定單時,提交定單的特定用戶將被作為負責執行交易的個人進行報告。

 

委員會委託監管條款(歐盟)2017/590號第4條-定單傳遞

1. 僅當以下條件被滿足後,根據(歐盟)第600/2014號法規第26(4)條傳遞定單的投資公司(定單傳遞公司)才被視為傳遞了該定單:

(a) 定單來自其客戶或源於其根據一位或多位客戶向其提供的全權委託指令購入或處置特定金融產品的決定;

(b) 定單傳遞公司已將第2段中提及的定單詳情傳遞給了另一家投資公司(定單接收公司);

(c) 定單接收公司受(歐盟)第600/2014號法規第26(1)條之約束,且同意報告該定單的交易或根據本條款將定單詳情傳遞給另一家投資公司。

就上述第一子段第(c)點而言,協議應明確定單傳遞公司向定單接收公司提供定單詳情的時間限制,並規定定單接收公司應核實其收到的定單詳情是否包含明顯的錯誤或遺漏,然後方可提交交易報告或根據本條款傳遞定單。

2. 就某個給定的定單而言,應根據第1段傳遞以下定單詳情:

(a) 金融產品的識別碼;

(b) 定單的目的是收購還是處置金融產品;

(c) 定單中列明的價格和數量;

(d) 定單傳遞公司的客戶就定單而言的標識和詳細信息;

(e) 當投資決策是根據代理權做出時,應表明客戶的決策者的標識和詳情;

(f) 識別做空交易的標識;

(g) 識別在定單傳遞公司內負責做投資決策的的個人或算法的指示;

(h) 投資公司內負責監督做投資決策的個人的分支所在的國家,及從客戶處收到定單或根據客戶的全權委託指令代表客戶做投資決策的分支所在的國家;

(i) 對於大宗商品衍生品定單,表明該交易根據2014/65/EU號指引第57條是否旨在以客觀可衡量的方式降低風險;

(j) 定單傳遞公司的識別碼。

就第一子段第(d)點而言,當客戶為自然人時,應根據第6條標識客戶。就第一子段第(j)點而言,當傳遞的定單是接收自未按本條款的要求傳遞定單的前一家公司,識別碼應為識別定單傳遞公司的代碼。當傳遞的定單是接收自按本條款的要求傳遞定單的前一家傳遞公司,則第一子段第(j)點中的代碼應為識別前一家傳遞公司的代碼。

3. 當某個定單涉及一家以上傳遞公司時,第2段第一子段(d)到(i)點中所指的定單詳情應針對第一家傳遞公司的客戶。

4. 當定單包含多個客戶時,第2段所指的信息應針對單個客戶傳遞。
 

更多信息請見:

MIFIR交易報告概況

MiFIR下EEA投資公司委託交易報告及其增強版

無報告義務的賬戶持有人需提供的MiFIR信息